哈尔滨出台帮扶政策不裁员困难企业可获补贴

www.ppgcw.com时间:2012-07-31 14:28来源:中新网



    为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难关,近日,哈尔滨市出台政策,下调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费,给予困难企业社保补贴、岗位补贴、培训补贴,允许其缓缴社保费。

    下调社保费

    从今年4月到12月,哈市将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。其中,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职工工资总额的2%,下调到1%;工伤保险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,降低0.1个百分点,下调幅度为5%-20%;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.1个百分点,由原来工资总额的0.6%降到0.5%。此项政策包括所有缴纳三项保险的单位,已经从4月份收缴费用的时候开始执行,不需要申请。

    发三项补贴

    困难企业由于生产任务减少,采取暂时放假、发放生活费的方式确保不裁员或少裁员的,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作为补贴,为放假职工支付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三项社会保险,补贴的标准依据被放假职工人数而定;对于采取轮班工作、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,年内不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,补贴的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而定。以上补贴额度为三项社保费的50%。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%。

    对采取轮班工作、协商薪酬等办法,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,可申请岗位补贴,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而定,每人每月补贴370元,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企业缴纳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%。

    困难企业对在职人员开展内部在岗培训、转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,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,不足部分由国家就业资金补充。困难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部分,如有困难,可申报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。

    申请社会保险补贴、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,每个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,补贴期限为2009年内,享受每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困难企业需先缴纳医疗、养老、失业保险费后,哈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。

    缓缴社保费

    对于无力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。2009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,允许年内缓缴失业、医疗保险费,缓缴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。缓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,缓缴的社保费免收滞纳金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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